关于印发《理事会工作制度》等十二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2-1-22    浏览量:814次

泰制造业联盟发〔2023〕2号

 

各会员单位:

《理事会工作制度》等十二项管理制度已经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理事长会第一次会议、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理事会工作制度》

2.《理事长会工作制度》

3.《监事会工作制度》

4.《秘书处工作制度》

5.《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6.《会员登记管理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人事管理制度》

9.《印章管理制度》

10.《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11.《档案管理制度》

12.《泰安市制造业联盟会员自律公约》

 

 

泰安市制造业联盟    

20231月20    

 

附件1

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联盟《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2.出席理事名单;

3.会议议程及主要内容;

4.有关理事发言要点;

5.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向联盟会员通报。

第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履行理事会职权。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理事长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理事长会(以下简称理事长会)是联盟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理事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联盟党委和监事会有关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条 会议由理事长负责主持和召集,并提前5日通知与会人员,通知中须告知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事项,特殊情况可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征得理事长同意,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会议坚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会风会纪,确保高效、务实召开。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组织和记录,并在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以适当形式向联盟会员通报。

  

附件3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联盟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等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列席联盟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执行联盟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相关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有关会议决议;

4.对损害联盟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联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邀请联盟理事会、党委及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秘书处工作制度

 

第一条 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接受联盟理事会和党委领导,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条 秘书处设在泰山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下设综合部、党建部、财务部三个部室。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联盟理事会、党委会各项决议;

2.负责起草修订联盟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会员发展、管理工作;

3.负责联盟各类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4.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接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贯和诉求意见处理反馈工作;

5.负责联盟与知名科研院所、智库专家和重点商协会间的交流合作工作;

6.负责联盟各类工作规划、计划和总结等综合文稿起草工作;

7.负责联盟党建、人事、财务、档案、安全等管理工作;

8.负责联盟理事会和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部室具体工作职责

1、综合部:

1)负责联盟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等起草修订和落实工作;

2)负责联盟的日常接待和内外联络协调工作;

3)负责联盟各类会议、活动等的组织协调落实;

4)负责会员登记管理,做好会员发展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5)负责联盟人事、档案、印章、安全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6)负责联盟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党建部: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决策部署;

2)负责联盟党委日常工作,起草修订党建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联盟党员学习教育和监督,做好推选和表彰工作;

4)负责健全完善联盟党建工作体制,探索党建新形式;

5)负责联盟各级党组织和有关群团组织的沟通联系;

6)负责联盟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财务部:

1)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政策,规范开展财会核算;

2)负责联盟各项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财务收支;

3)负责编制报送联盟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预决算报告;

4)负责编制联盟各项财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5)负责与税务、审计等部门单位业务对接和年检申报等;

6)负责组织整理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并及时移交归档;

7)负责联盟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制度及各部室工作职责根据联盟工作发展方向和秘书处部室调整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5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联盟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议或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向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联盟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等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体现会员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联盟重大活动的内容: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党委会等;

2.修改章程;

3.创办经济实体;

4.重大的学术活动;

5.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6.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7.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8.对本联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9.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会议、活动等。

第四条联盟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

第五条联盟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单位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联盟《章程》时,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六条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效果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

第七条联盟秘书处负责及时、完整保存并规范归档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相关资料。



附件6

会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秘书处。     

第二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联盟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     

第三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承认联盟《章程》。     

第四条 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由联盟秘书处予以公告并颁发会员证,会员证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五条 每个会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盟的联系人,并及时填报联盟《会员基本情况表》和《会员单位简介表》进行备案登记,登记信息三年一更新,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 联盟对会员单位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另建档管理一年。

第七条 联盟会员存在以下行为,经秘书处审查报联盟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后作退会处理:

1.申请自动退会;

2.不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盟活动;

3.严重违反联盟规章制度,给联盟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5.其它不良行为已不适应继续在联盟任职。

第八条 联盟会员有以上1、2项退会行为的,再次申请入会须经秘书处严格审查考核,并报联盟理事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入会;有以上3、4、5项行为导致退会,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附件7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条 联盟财务审批实行联盟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由秘书处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监督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条 财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财经、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及时反馈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3.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向联盟党委和理事会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

4.编制财务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

5.监督联盟财务收支,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6.完成联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法规执行,并设置部分会计科目。

第五条 财务工作除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以外,还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六条 收入及其管理:

收入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联盟收入的货币资金,均需及时、全部缴存至联盟银行账户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费用支出、计划及其管理:

1.费用支出是指联盟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劳务费、办公费、差旅费、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税金等。

2.秘书处负责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联盟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

3.费用报销审批流程:经办人提交报销凭证,由财务人员对支付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核验,经秘书长审核,报联盟党委书记和理事长审批后支付;单项费用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联盟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批准后列支。

第八条 政府财政拨款用于联盟发展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费用支出等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 联盟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表、资金平衡表、财务收支决算表,并按要求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验时,应按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联盟依法注销登记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依法取缔或勒令解散,应及时清算全部资产及负债,并按规定做好善后工作,所余财产全部上交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附件8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联盟人事管理制度适用于联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采取社会化招聘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人员招录由联盟秘书处牵头组织,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经考核合格后,由秘书处报联盟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后办理试用、录用手续。

第三条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无犯罪证明,个人信用证明,无传染病证明,一寸半身近照免冠照片及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第四条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并建立个人人事档案,由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报联盟党委审议、理事会审定后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五条 录用人员工作期间(包含试用期)如存在下列情形,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

3.因个人失误给联盟造成严重损失;

4.其他不得聘用情形。

第六条 录用人员薪资及福利待遇根据双方协商,并参照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9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联盟的印章是指公章、党委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秘书处章等,其中公章、党委章和秘书处章由联盟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分别由财务会计和现金出纳负责保管。

第二条 印章使用要严格履行内容审核、领导批准、清点份数、登记签字等程序。公章、党委章和秘书处章使用时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经联盟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除正常的财务需要外,其他事项必须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对手续不全、用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用印。严禁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表格等。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存《印章使用登记表》,并负责监督印章使用。严禁将印章带出私自使用,确需在外使用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管理人员带印前往,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责任。

第五条 联盟印章由秘书处负责具体办理刻章、销毁和新印章启用告知等。

第六条 因印章使用给联盟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联盟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0

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收到外单位寄送的文件资料或者以联盟名义印发的文件,必须进行登记,收发工作由联盟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文件登记应认真填写收发文登记薄,记清时间、文件号、收发文单位、内容摘要等内容,字迹清楚,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条 收文办理坚持“先急后缓、特事特办”原则,由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报联盟有关负责人批阅后转呈具体责任部室或工作人员办理。常规文件办理严格履行逐级签批程序,急件办理可口头汇报办理后补办签批手续,涉密文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登记办理,并严控知悉范围。

第四条 以联盟名义发布文件,应由有关人员拟稿,经秘书处审稿和登记编号后,报联盟有关负责人签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以联盟名义发文。

第五条 文件传阅办理过程不得毁损涂改、延办拖办、私留私存及带离办公场所,涉密文件严禁复印、拍照及上网。传阅完毕后的文件,可按程序借阅使用,出现文件丢失、泄密等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第六条 文件办理结束后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涉密文件应单独存档。


附件11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归档文件是在联盟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书材料(包括收发文件、党建材料、呈批件、各种会议活动材料、录音、录像、照片及财会相关资料等)。归档文件应区分不同保存价值,明确保管期限。

第二条 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归档文件的排列应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反映主要业务工作职能。

第三条 联盟档案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保管。档案管理员要保证联盟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借阅联盟有关文件,须经秘书长同意,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做好借阅登记和及时收回。

第五条 对可销毁的档案,按《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编制销毁清单,经联盟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严禁擅自保存和销毁。

 


附件12

泰安市制造业联盟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是联盟会员自律性公约,是联盟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二条 联盟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联盟会员,是指注册成为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的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联盟《章程》、《自律公约》和其它规章制度。

第五条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不得损害联盟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1.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联盟整体竞争力;

2.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联盟社会形象;

3.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联盟团结的行为;

4.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的行为,并避免联盟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5.全体会员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寻衅滋事、损害联盟声誉;

6.对企业负责,对联盟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六条 联盟对会员单位的服务,遵循“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原则。

第七条 联盟有关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表决生效,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会议决议。

第八条 联盟定期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约的会员,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九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联盟可对其予以适当形式的表彰:

1.公司内部制度完善,能够严格遵守公约的;

2.科研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的;

3.诚信守法,市场信誉、企业效益卓著的;

4.热心联盟建设,对联盟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

5.对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

6.其他被认可的表彰情形。

第十条 本公约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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