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章程》的通知
2022-10-15    浏览量:790次

泰制造业联盟发〔2022〕2号

 


各会员单位:

《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章程》已经泰安市制造业联盟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制造业联盟    

2022年10月12日    


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泰安市制造业联盟(简称联盟,英文名“Tai'an Manufacturing Alliance”)。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泰安市从事制造业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的总体要求,发展和振兴全市制造业,结合制造业情况积极落实发展目标任务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制造业情况及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联盟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联盟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联盟的住所: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建章立制,规范运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协同创新、补链强链”的原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机制。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教育引导会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自觉树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实施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链,统筹全市制造业企业和13个重点产业链(集群)协会,增进企业之间、产业链(集群)之间、政企之间的沟通交流,推动全市制造业企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抱团发展、互利共赢。

(三)发挥优势,以商招商。深刻把握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布局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加强与全国重点产业联盟、商协会的对接联系,邀请有关企业和单位来泰参观考察、投资合作,联合举办产业项目洽谈会、恳谈会等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互访、交流,实现以企带企、以商招商。

(四)搭建平台,完善服务。依托泰安市智能制造产业专家委员会建立产业智库平台,提供战略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创新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研判泰安市制造业创新发展实际需求,联合研究制定联盟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用标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相关荣誉称号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定期举办行业活动,培树典型,推介业务。

(五)规范行业,协同发展。坚持市场化原则,探索制定全市制造业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自律公约,引导企业有序竞争,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合力推进技术攻坚、协同研发、市场开拓,实现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等融合创新,进一步扩大联盟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积极参政,建言献策。当好会员单位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在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惠企政策的制定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七)其他符合本章程的业务内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愿意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制造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并且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公告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获得本联盟服务

(三)享有监督权,对本联盟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互相协作的权利

(五)有权使用联盟的标识、技术等相关资料

(六)退出联盟的权利

(七)联盟活动议题的建议权及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和支持联盟的各项活动,落实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和安排

(三)对联盟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推进本联盟的各项工作,为联盟筹办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长期(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可授权秘书处负责吸收会员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会议的,经五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常务理事会,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常务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盟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联盟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联盟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联盟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章 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相关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联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捐赠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联盟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审议。

第五十条  本联盟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联盟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等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联盟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联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联盟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联盟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联盟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联盟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联盟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常务理事。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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