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0-12-28    浏览量:6473次
各县(市、区)工信局,泰安高新区经济发展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鲁工信技〔 202037 号)等有关文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泰安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根据《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制定《泰安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第三条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内着力突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战略制高点的创新平台。主要负责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 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泰安市工业企业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功能区工信部门(中央、省驻泰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支持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级相关研发任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章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第七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省驻泰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
10 项以上,其中
发明专利 3 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 10 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 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拥有技术水
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省驻泰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工作指南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
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市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省驻泰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并将自评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景区经济发展部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省驻泰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省驻泰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报送材料涉及的信息和数据,做好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指南》第十八条第(一)~(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南》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有效期自
2021 2 1 起,至2026 2 1 日止。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信息来源:泰安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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