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2    浏览量:1124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功能区经济发展部:

  为规范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泰安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泰安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安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规范泰安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加速培育一批瞪羚企业,着力打造新标杆、培育新动能、引领新发展,根据省级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泰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泰安市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各县(市、区)、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上报等有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泰安市瞪羚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四)成长性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5%;企业上年度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0%;上年度营收在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5%;上年度营收在4亿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0%。

  (五)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2.5%;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需达到5%。同时,企业至少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4件,或主持、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六)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1.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2.近2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泰安市瞪羚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泰安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或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企业征信报告(企业自行到人民银行查询出具);

  (五)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税务机关纳税专用章或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六)企业科技人员情况: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科技专家、人才人数、学历结构、特殊人才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七)技术创新活动情况:研发项目(或产品)活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八)企业创新性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汇总清单;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证明;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说明、汇总清单及证明附件等;

  (九)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遴选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和评审,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对初步认定意见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拟认定的瞪羚企业名单,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成相关县 (市 、 区)、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对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认定为泰安市瞪羚企业,并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泰安市瞪羚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泰安市瞪羚企业”称号;

  (二)山东省瞪羚企业原则上从泰安市瞪羚企业中优先推荐申报;

  (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 3 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或重新申报,需达到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认定程序与当年度企业评审要求相同,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被认定的企业移出培育库并计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泰安市瞪羚企业的管理和培育,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对经营不善和已不符合条件的泰安市瞪羚企业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泰安市瞪羚企业发生并购、重组、转业、更名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各县(市、区)、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及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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