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8    浏览量:1242次

泰工信字〔2023〕74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规范泰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泰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规范泰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梯次培育体系,依据《泰安市新型工业化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及服务制造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报。

  第六条  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泰安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截至当年申报日,企业未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出现负面记录。企业提报材料需真实可靠。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根据行业划分:

  工业类企业需满足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需满足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需满足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拥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设施条件,具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企业技术中心、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投入强度3%以上。

  (五)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成效显著。积极主导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新技术应用能力强。具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积极践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七)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盈利实现复合增长,整体财务状况良好。

  (八)近3年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认定申请

  根据当年申报(评价)通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按照第六条要求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  组织评审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评。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泰安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公示的企业予以认定。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参照认定工作程序和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撤消称号。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未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和安全事故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评价、撤销和调整等情况应同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  被撤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原则上从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制定相应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附《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表》的内容和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在当年申报(评价)通知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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